一、哪些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旁听
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二、法律规定的刑事审判原则有哪些
1.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审判的公正性,从而有利于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刑事司法的权威性。
2.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它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该原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实现程序公正。
3.辩论原则: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也是辩论的主体;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该原则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4.集中审理原则:一个案件构成审判分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准法庭审理其他案件,法庭成员不能交换,集中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审判不中断迅速进行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何进行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下:
1.开庭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被告人陈述;
5.评议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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