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在未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并与租客签订合同,租客认为存在欺诈,要求退还租金及“顶手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房屋出租合同有效,驳回了租客的请求。
2006年11月,租客余某与二房东杨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31日,月租金2300元。合同注明该房屋业主为吴某,杨某仅为转租人。合同签订后,余某付给杨某租金、保证金及“顶手费”共21900元。
2007年3月6日,业主吴某突然指出杨某将房屋转租并未征得其同意,她也从未授权杨某以任何形式处置房屋,因此不认可杨某与余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同意与余某续约。
余某因此向法院起诉二房东杨某,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杨某退回其已付的21900元,并赔偿其用于装修和购置设施的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内容,杨某应已告知余某真实情况,因而不存在欺诈一说。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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