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时间:2023-03-14 22:03:01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二)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三)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一、什么情况下累犯能判缓累犯和惯犯区别是什么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法律规定,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惯犯的规定,属于学理概念。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在于: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二、累犯认定的两种争议情形是什么

累犯认定的两种争议情形为:前罪是否应区分数罪之主观要件;追诉漏罪时可否再次认定累犯。累犯从重的前提是前罪,量刑基础是新罪。之所以产生重复评价的错误概念,是参照错误所导致,混淆了认定累犯的前罪和量刑基础的新罪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特殊累犯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已经因为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2、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以后又或者是被赦免之后,又再次犯罪;3、再犯的罪名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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