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清算阶段后,破产企业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清算流程开展行动。
首要之务便是立即停止所有生产与经营活动,但如得到人民法院特别批准则可例外。
其次,破产企业有必要妥善保管企业各类财产及各项商事账簿及文书等重要文件,同时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各项调查与清算工作。
进入清算之后,清算组作为有权接管破产企业的机构,将会对其进行全面的资产清点、价值评估及处理方案的决策制定等一系列操作。
同时,清算期间内,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层成员都应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的指示,不得擅自离岗或怠于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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