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由什么组成
时间:2023-11-08 11:04:59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我国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由什么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是什么

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1.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6.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7.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三、合议庭可以延期举证吗

合议庭可以延期举证,但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是因为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n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n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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