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差异
时间:2023-07-17 23:20:26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2、合同起止时间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终止物业合同的条件

物业合同终止具备以下之一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到期,签约双方无意续约的;业主大会决议提前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因物业管理企业注销或撤销,合同一方主体灭失的;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并已经生效,声明原合同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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