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可以是国家赔偿主体吗
时间:2023-04-17 15:02:41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守所可以是国家赔偿的主体,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期间,非法侵害当事人利益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特点

1、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理论界对此有争议,我们认为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

(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国家都予以赔偿。而在刑事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其表现在:第一,在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判,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国家只对无辜的公民受司法损害的,才给予赔偿。第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指对特定范围的手法行为,无论该行为在客观上或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国家都给予赔偿。在我国,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错捕,而且是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逮捕的条件才使得这一原则有了用武之地

2、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制赔偿原则。在刑事赔损害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

3、刑事赔偿采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全文9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刑事诉讼法 最新知识
针对看守所可以是国家赔偿主体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看守所可以是国家赔偿主体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