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非亲属关系且户主同意,可在户口本上登记。迁入后如要迁出,本人需不同意。所需材料包括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和身份证明,去原籍派出所办理。
如果有两个人没有亲属关系,他们可以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中,只要户主同意,他们就可以迁入户口。不过,一旦迁入后,要想将他们迁出户口,本人必须不同意,否则无法实现。一般来说个人申请、迁出地的准迁证、迁入地的准迁证、身份证明,去原籍的派出所办理一下就行了。
【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家庭成员有父母、配偶、子女、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等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因此,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属于婚姻关系或监护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配偶与子女、父母子女与配偶子女间的关系。在这些亲属关系中,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保护,而配偶与子女间的关系也受其保护。因此,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受保护。
总之,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属于婚姻关系或监护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这些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受保护,但迁入户口和迁出户口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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