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客观层面不合规定,降低质量,造成事故;主观层面是过失。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
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中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是违反规章制度,而违反规章制度大都属于明知故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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