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申诉方:市造纸厂
申诉方法定代表人:李,男,该造纸厂厂长
被诉方:周,男,该造纸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上述双方因职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违约金的支付而发生争议。省市造纸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周于1986年1月10日与造纸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89年6月24日周以“厂方对自己工作不予支持”为由,擅自离厂,到乡镇企业另谋职业(工资高于造纸厂50%)。厂方多次劝其回厂,始终无效。为此,厂方在同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根据周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6090元。周置之不理,造纸厂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平裁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周于1986年与造纸厂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厂方于1986年出资派周到市“电大”学习。1988年12月周毕业回厂后,又被派往上海学习可控硅专业35天。学习后周从事维修电工工作。企业为周支付培训费情况属实。周认为企业不支持其工作的理由不属实。周擅自离职是为追求高薪,属单方违约。另外,双方对赔偿费的金额分歧较大。厂方要求调支付的赔偿费中含有:培训费的50%、烤火费、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副食补贴(最后一个月),共计6090元。
(三)处理结果
当地仲裁机关根据上述查证情况,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对双方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后,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周与造纸厂的劳动合同从1989年月日起解除,周负违约责任;
2.周向造纸厂赔偿培训费5500元,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3.造纸厂不支付周生活补助费,不得追索待业、养老保险和副食补贴。
4.仲裁费30元,由周承担。
(四)分析与评述
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处理此案件有两个原则必须坚持:
1.因一方或双方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时,必有一方或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有4个:
(1)有违约事实;
(2)违约行为与对方的实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3)分析责任大小和后果;
(4)以经济赔偿形式承担。
2.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副食补贴等是国家补给个人的福利,企业方无权追索。
3.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数额为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其中合同制工人缴纳的数额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负责缴纳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退休养老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在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索为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费。本案申诉方造纸厂以职工违约为由,追索厂方为该职工缴纳的退金养老金,是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的,当地劳动仲裁机关不予支持。
违约金支付方式
(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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