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律师会去看守所见人吗
办理了委托手续的律师,可以进看守所见到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困难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非刑事诉讼类的法律援助申请
公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诉讼类的法律援助申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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