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一、著作权的邻接权具体是什么
著作权的邻接权,又叫做作品传播者权,指的是跟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力,是作品传播者对自己传播作品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第一,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以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外,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应当享有专有出版权;第二,表演者权。表演者可以通过表演活动,以声音表情动作,为媒介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因此表演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等权利;第三,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播放者权。播放者有权禁止没有经许可的下面数种行为:1、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报酬;
(七)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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