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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