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视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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