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无法找到恰当理由或原因的情况下购买者执意拒绝接收相关货物,卖家有权采取提存手段。
反之若是债权人并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接收应归还的款项,或是债权人行踪不定甚至是在法律法则中明确规定存在某种情形使被告无法交付出售物品,以至于难以清偿债务时,被告方可选择依照法定程序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假若标的物根本不适合进行提存操作或者提存所需花费过于高昂,那么被告按法理规定有权决定通过拍卖或变卖该标的物,然后再用提存后获取的净收益支付相应的提存手续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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