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违约金纠纷
时间:2023-04-27 09:31:13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在工期违约金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当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举证责任则相对较轻。在工期违约金纠纷的诉讼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证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工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比较,就可以得出工期违约的天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则应当证明自己具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而且要证明工期获得顺延的实际天数大于或等于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并不一致,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之间,在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便可免责,比如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图纸延误、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不论实际延误工期多少天,便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的责任。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还要证明这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上述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和工期延误的天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些因素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一种证明标准即较低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很有利。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相当复杂,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或者那种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第二种证明标准较为严格,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目前,第二种证明标准越来越成为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审理中的主流证明标准,这也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此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应对措施

笔者认为,要想最大程度的降低将来在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中败诉的风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主动将风险防范措施前移。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加强签证,一旦出现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尽快办理签证,将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天数记载清楚,这样就可以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在签证单上签字,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普遍不认可签证方式),那么则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有通过勤签证、勤索赔,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承担巨大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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