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但是,在提出申诉时,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命令。上诉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上诉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信访法庭、审判庭和其他专门机构处理信访。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投诉登记、专项检查、上级检查督促、院长接待日等制度,投诉制度日趋完善。刑事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表人是委托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的机关、组织的代表;近亲是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诉案件后,也应当认真审查。认为上诉案件可能有错误的,决定立案审查;经复核,仍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正确,上诉不合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上诉。如果他仍然坚持上诉,则应书面通知他驳回上诉。申诉人对驳回上诉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不合理的,可以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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