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
(一)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二)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分类
(一)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它又可以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三、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不许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忌避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之附加任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多数国家的民法,当事人原则上可依其意志对各种民事法津行为约定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禁止当事人从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主要包括:
(一)附条件将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情况,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身份行为、继承权放弃行为等情况;
(二)附条件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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