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应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需要补偿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并派员在场监督。其后,对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应当作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归谁
归个人所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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