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折工伤伤残鉴定大概几个月后做
骨折工伤伤残鉴定大概几个月后做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骨折工伤职工鉴定标准即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
4.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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