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滞后性与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之间的冲突
《民法典》虽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细化,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如何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法官在裁判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也往往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报。此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是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
(三)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难以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但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损害程度轻微,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甚至更多,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或者损害结果,却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而有些鉴定还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是什么?
1.裁判依据选择难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含复函、纪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文件等,均有部分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些内容不尽一致,仲裁和法院在选择裁判依据时存在难题(具体冲突之处,详见后文梳理)。法院变更仲裁裁决结果或者二审改变一审判决内容,部分原因为双方参照适用的裁判依据不一致。譬如,工程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可否适用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存有争议。车辆挂靠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对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亦认识不同。
2.劳动关系从属性审查难
通常认为,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
{1}其中,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2}但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对从属性的审查存有困难,以致易与劳务、雇佣、外包、挂靠、承揽、租赁等关系混淆。
3.劳动关系建立合意认定难
从主观上、内在地审视,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获取作为对价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取得劳动力支配权,劳动合同即为双方就劳动与报酬交换达成的合意。故合意可以作为判别劳动关系的重要要素。但随着隐蔽用工、弹性用工等的发展,建立合意的认定存在障碍。
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在申请确认时存在着许多难点。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出文书吗?尽管相关部门会根据查实情况出具文书。但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未雨绸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自觉主动地签订劳动合同,以之为载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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