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报告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恋爱过程,有些部队需要在恋爱报告中注明对象的政治情况,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本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女方军婚报告部分:1、是女方本人所写的基本情况,其中有家庭成员(含3代直系亲属)名单及政治情况;2、是由当地社区或村委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3、乡镇或街道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
军人结婚政审女方是什么
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以下内容:
1、必须是历史清晰、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公民;现役军人不得与居住在香港或澳门的外国人结婚;
2、营地以下干部结婚时,必须向团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团级以上干部结婚时,必须向上级政治机关申请审查同意,然后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船舶、空勤人员和秘密工作人员的配偶也应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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