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增级信用,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运作程序是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有特殊目的机构,然后机构将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银行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好处
1、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的使用可以为发起人提供一条传统融资方式之外的融资渠道。传统融资(股权和一般债务)对企业整体资产,收益表现和信用条件的要求很多,融资的门槛
很高。由于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使用,资产证券化在融资上可以摆脱企业甚至资产本身的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
而且,资产证券化在设计上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加灵活多变,可以设计出各种满足投资人需求的产品,所以融资的基础比较厚,渠道更广。特别是在企业整体信用不佳或融资条件苛刻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渠道是有限的。
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其融资的原理和基础不同于其他传统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挖掘资产优势,拓宽融资渠道。理论上讲,在资产证券化下,以相同
质量的资产去做交易的不同企业在融资时是平等的,不管发起人本身的规模、财力、信用或行业如何;这种平等给了弱势发起人一个和强势对手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
融资竞争的机会。
2、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企业融资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信用级别较低的发起人取得高信用级别的融资成本,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个非投
资级(BBB以下)企业如果利用自身的信用来融资的话,其融资成本要比AAA级证券的成本高很多,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可能就是几百个基点的差异。但是,通过资产证券化,非投资级的企业也有可能来发行AAA级的债券。
3、流动性:增强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自然结果,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把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证券和现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实现“变现”的目的,即把将来的现金转变成现在的现金或是把现在的不流动资产转化成可流通的资产。
4、融资自由度:和传统融资相比,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会给发起人留下更多的财务自由度和灵活性。在传统的股权和债券融资下,企业的管理和财务表现会受到投资方和债权人严格的监督,有时候还会在经济行为和决策中受到很多限制。
这类监督和限制对特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来讲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投资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但是有时候这种干涉会限制经理人在管理和战略实施中的
自由度和弹性,增加企业运作的成本和障碍,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融资,由于风险隔离的机制,投资人无权对发起人本身
的经济行为进行干涉,所以留给企业更多的自由度。
5、企业信息披露:和传统融资相比,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发起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传统的股权或债权融资是以企业整体的资产、表现或信用作为基础的,所以投资者要求企业提供
或披露大量相关的信息,这其中将会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企业管理和重要项目、客户、投资方等等。
在这些信息的分享或披露中,企业的一些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可能会泄露给第三方甚至市场竞争者,对企业造成损失。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证券化资产,而不是交易的发起人。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信息披露有限,这降低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成本和可能的损失。
6、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在符合“真实销售”和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出表”,即不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交易的资产和发行的证券。这种处理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
加紧凑,杠杆比率更低,资产回报率更高。这些指标虽然只是在数字上提升了企业的实力和表现,但这种提升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间接的经济利益,比如良好的声誉
或容易的传统融资。
7、锁定利润和提高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除了融资,还可以作为一种资产的销售渠道,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资产销售可能可以获得比其他渠道更好的回报。从时间上来讲,有些资产在经济上虽然
已经内含利润,但利润的实现可能需要长期的过程,或者是这些内含利润将来的可实现度变数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前锁定资产的利
润,从而提高当期的收益率。
而对一些资产被低估或不被认可,或者缺乏短期工具来实现资产价值的企业来讲(比如人寿保险公司的将来预计的储备盈余或企业帐上一个很有现金流潜力的被低估的资产),这些企业可能受到会计政策或监管规则的限制,没有办法在报表上体现资产的价值,他们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把这部分不可企及的“低估价值”或“未来
价值”变成现金或证券。当然,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可以马上实现利润,体现价值,从报表上提高发起人的业绩表现,虽然这种做法不是非法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会歪曲企业的真实业绩。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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