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第三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款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二、衢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确认,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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