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的简要回顾: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夜,我的当事人一行三人在朝阳区某地段实施抢劫,连抢三起五人财务,折合人民币肆仟余元。同年四月三日、四日三人陆续被抓捕。二00九年七月七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多起抢劫(起刑期十年)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王新颖律师)接受当事人(本案第一被告)家人的委托,依法为当事人担任侦查阶段、检查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积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认真仔细的研究已经形成的公安阶段的口供材料,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应诉方式方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恰当的法律服务。作为辩护人,我的目的就是依据案件事实将连续实施的三起抢劫事件认定为一起抢劫(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案件。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抓住案件对当事人有利的相关细节及时阐明案件事实;辩论阶段,把握司法解释的内涵阐释此案应以一起抢劫定案的法律根据。与公诉人进行了三次轮回的辩论,所阐释的辩护意见被法官所接受和采纳,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判决以一起抢劫对所有的在案案犯定罪量刑。我的当事人获刑六年(此判决结果比检察院起诉书起诉的多起抢劫的刑期要少约五年的时间)。
由于判决结果和检察院起诉书的认定不一致,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抗诉请求要求将三被告以多起抢劫定罪量刑。
我再次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参与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和两三次的轮回辩论,我的辩护意见又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二审出庭辩护的律师有三位,在二审判决书的表述中唯独将我的辩护意见作为维持一审原判的依据予以采纳。
本案是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二0一0年的第一起抗诉案件,由于检察院的抗诉,二审辩护方的压力远大于抗诉方,而二审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和刑法理论功底要强于一审公诉人,二审辩护成功的难度更大。本案的成功辩护又再一次地彰显了我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也是我对法律诠释见例。本案的全案审理结束后,当事人的家属对我的执业作风和敬业精神给予了很高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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