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3-04-22 19:02:45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文号:并政发〔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3-9

执行日期:2007-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村集体建设程序,遏制城中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太原市城中村名录(根据城市发展定期公布)中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片区用地控制规划,对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城中村建设进行属地管理,规划、国土、执法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建设项目具体管理。?

三、审批管理?

(一)规划审批管理?

1、城中村建设项目报建,需由市城改办对所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意见,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在片区规划的人均133平方米用地范围内及其性质。?

2、各村委会(居委会)按照批准后的片区用地控制规划,委托编制总平面规划、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用地审批管理?

1、城中村建设项目只能依据批准后的用地控制规划,在留用的改造用地范围内(即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若占用农用地,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城中村建设项目只能用于村民居住、村办企业及本村配套公用设施建设,不得进行经营开发。集体土地依法经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经营项目建设。?

3、人均133平方米留用地以外的土地由政府收购储备,按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建设。?

(三)建设审批管理?

村委会(居委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依据程序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

(一)违法用地的认定?

1、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二)违法建设的认定?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

3、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开发经营建设;?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

(一)全面清查停止城中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1、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立即停止本行政区域城中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对城中村的用地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2、严禁各相关单位和开发企业参与村委会(居委会)以改造或为村民建房为名进行的违法占地、建设、销售等开发建设活动。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其承担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媒体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其承担广告宣传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煤气及暖气。?

(二)违法用地的查处?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建设的查处?

1、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意见下发后,村委会(居委会)在集体土地上自行或与单位、开发商联合进行的违法建设,由各区行政执法分局下达停工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2、已建成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意见下发前已建成用于村民自住的建筑,在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各区行政执法分局依法处罚后,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严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城市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建筑,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集体土地上村委会(居委会)自行或与单位、开发商联合建设的经营性违法建设,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组织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参与违法建设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六、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违法建设主要责任人,由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对违法建设整治不予支持配合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三月九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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