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9号——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明确:
(1)辞退福利包括:
(1)无论员工是否愿意,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给予的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工作或者接受补偿。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劳动关系终止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或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支付职工辞退后一定时期的工资。(2)符合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终止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应批准正式解雇计划或提议。辞退工作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但因支付手续等原因延迟支付至一年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3)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的条款,合理估计和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按照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各岗位的补偿标准计算应付工资。
企业应估计自愿接受裁员建议的员工人数。应付职工薪酬按照预计职工人数和各岗位辞退的薪酬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计算。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且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支付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二是《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明确提出:
问题:如何根据辞退福利计划正确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1)辞退福利是企业决定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补偿时给予的补偿。当辞退福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计划或建议应包括:拟终止或解雇的职工的部门、岗位和数量;按规定按工种或岗位确定的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雇补偿金额;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雇的时间等>解聘计划或提议应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除部分款项因支付手续延期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或者裁减建议。
(2)如果企业实施了员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员工没有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但这些员工将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与辞退福利类似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按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之日起至正常退休日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确认为职工工资(辞退福利),不承认在职工提前退休后分期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义务。(3)对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并支付一年以上报酬的辞退计划(含提前退休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计量折现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间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金额与折现金额无重大差异的,不得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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