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需拥有针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关系;
其次,被执行人欠债未还以至于无法清偿债务;
再者,第三方对于已到期的债务没有任何异议;
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
最后,经由人民法院的严格审理之后,判定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缺乏清偿能力以及迟延履行债务等情节,同时也需要判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
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必须向第三方发出明确的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之一。
如若第三方对此表示异议,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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