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中求偿权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1.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2.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二、什么条件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合伙的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的救济方式
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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