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8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或自行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潮阳分厅网打印《关于xxx单位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xxx单位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做好配合执法人员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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