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32:23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28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单位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xxx单位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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