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科室:存量房登记科、各分中心(按不动产所在区选择,详情请点击:)。
2、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3、发证类型:《不动产登记证明。
4、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加盖原件相符章并签字。
具体材料包括: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身份证明、委托书、监护证明、有关公证的具体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其他必要材料。
5、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其他: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注: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需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证明材料。不申请减免或申请后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视为放弃。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主体:抵押权人(或代理人)与债权受让人(或代理人)共同申请。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3.领证须知:
(1)权利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回执原件。
(2)应先缴清登记费用(含双方费用)后方可领证。
(3)领证时请核对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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