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适用破产法。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程序,但该法第135条为合伙企业申请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其中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坏财产,可以依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合伙企业法》只是属于破产程序的“其他法律”。修订后的《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破产。中国合伙企业取得破产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债权人发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本身无权发起。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伙企业破产程序的适用是有限的。虽然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法律仅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现代破产程序制度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还包括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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