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继承人为多人时要分情况看待。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
1、是否有遗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别规定;
2、股东死后,有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继承的股权只能由享有继承权的几个继承人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整体共同行使,不能作为股东直接向公司索赔;
3、所有继承人因行使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由所有继承人共同享有和承担。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他股东公司章程增加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无溯及力
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2005年11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明确了离开公司包括股东死亡,股东资格的继承要达到三分之二股东的同意,但该《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均形成或修改于李某死亡之后,其继承人不应受其限制,本案应适用李某生前参与和制定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原《股东会决议》和《章程》未对此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李老某继承李某的股份并不违背当时股东的集体意志,也不违反当时《公司法》禁止性规定,所以,李老某要求继承李某该部分股份的请求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文7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