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的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即当事人遭受的危险具有临近性、紧迫性的特点。当事人如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应当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如果暴力事件已经过去较长时间,不存在现实危险性,则不能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证据不足的案件,会依法驳回申请。
4、申请人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包括详细的事件经过、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暴力行为及后果。
律师补充: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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