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有家属报料称一男子蒋某某参加公司年会后身亡,监控拍下男子疑喝酒不省人事后,三名同事把男子抬回居住的地方。家属还称,晚10点发现人已去世,但次日下午3点才接到警方通知。据了解,目前公司与家属协商过三次,提出过“非因工死亡”等相关费用,目前,家属也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已受理。
首先,如果男子系因醉酒导致死亡,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因醉酒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其次,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其系因醉酒而死,《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但是,该法还规定,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不能直接认定系因醉酒致死,要搞清楚具体死因,根据结果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对与会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醒义务,提醒参会者适量饮酒;二是照顾义务,如果与会者饮酒过量,甚至醉酒,公司应当安排人员将其置于安全状态。而本案中,公司确实安排人将死者送回宿舍,但宿舍里面是否有其他人,是否有能力照顾死者,公司应当确认清楚,如果公司将醉酒者单独留在宿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公司就是有过错的,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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