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交易中,如某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定金额度作为诚意金(即我们常说的“订金”),但鉴于可能的诸多因素导致合约无法达成履行,那么支付诚意金的这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全额偿还所有已付的诚意金。
值得注意的是,诚意金其实仅仅只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类似于定金所能赋予其追索权利,也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换句话说,如果收款方因支付方违约行为而拒绝对诚意金的返还,这种行为将是违法的且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当付款方提出返还诚意金的请求时,收款方应及时返还;否则,依据法律程序,支付方可通过诉讼方式申请其强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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