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办理材料有哪些
1、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二、丹东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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