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进行盗窃行为,无疑构成了教唆犯的罪名。
所谓教唆犯,即是以劝导、引诱、暗示、怂恿、收买、恐吓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念头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之主观意愿之人,从而使其遵循教唆者所设定的犯罪计划施行犯罪行为。
当涉及到教唆他人从事盗窃活动时,不仅应当根据其于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来加以惩处,同时还需考虑被教唆者是否实际实施了被教唆的罪行。
若被教唆者并未实施被教唆的罪行,那么对于教唆犯而言,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