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另外,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二是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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