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和解制度通过债权的折衷提供了程序机制,为债务人追偿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破产和解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利用国家权力解决无法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充分满足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分配,从而维护社会交易的正常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两种程序都是由债务危机引发的,但解决债务危机的办法却明显不同。破产强制清算是一种以完全牺牲债务人为代价的被动方式。从债权人权益分配的角度看似乎是公平的,但债务人却遭受着财产分配的不公平。和解是偿还债务的积极方式。它通过减少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减轻债务积累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重建提供机会和条件。在这种状态下,通过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可以提高债权的效率。从根本上讲,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追偿债务人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偿还债务,追偿与偿还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代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承担着多重社会职能。财富的增长、利益的实现、资源的配置、交易的繁荣都与企业有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即使债务人被剥夺了全部财产,也不能满足债权的利益。不完全的债务偿还必然导致债权的停滞,使债权人陷入无望偿还的财务困境,造成连锁破产的后果。而且,企业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破产案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范围就越广。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有必要寻找一种调和矛盾、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方法来解决债务危机。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适度的债务偿还方式,通过债权的折衷提供了一种程序机制,为债务人的追偿创造了机会和条件。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清偿债务,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其次,破产清算的功能是什么(1)保护债权人与维护债务人资产利益的结合。传统的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强制偿债制度。其共同点是片面强调债权人的利益,排斥或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将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下,强制解决债务危机,不仅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损害了债权人自身的利益,加大了强制还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负面影响。1.在破产清算前,由于制度的限制,债务人不能控制其财产,债权人无权经营破产财产。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停滞必然导致其价值的降低,企业声誉、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损害,债权人也会因为破产财产的贬值而无法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遭受利益的损失。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强制出售破产财产大大降低了其实际价值,加剧了社会资产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破产清算成本进一步增加了偿债成本,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缴各项费用而减少,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收益。最后,强制还债制度客观上把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推向了“死亡”的终点,滋生了债务人的负面不满、商业秘密、有利可图的社会网络、潜在的交易回报等利益因素。由此可见,忽视债务人的资产利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利益。有必要从制度的角度引导债权人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为债务人以折衷的方式维持或提高资产价值提供新的机会和条件。和解制度作为破产清算的一种积极救济手段,必然具有这种功能和作用。当然,能否达成和解协议,取决于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债务数额、还款方式等方面作出让步的程度。我们不能要求债权人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作出让步。和解制度只能为破产当事人在强制清算与特许权清算的利益平衡中提供一个选择的机会和条件。(2)债权利益最大化。这种方式存在着程序成本高、时间和精力消耗大、破产财产贬值幅度大、失业救济的社会负担加重等缺陷。尤其是破产财产的低成本分配,降低了债权收益,不符合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挖掘其偿债能力,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利益,是和解制度的重要任务。如果和解制度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破产清算更大的满足,债权人更倾向于破产清算。应当指出,和解不是一种安全的解决办法。债务的迟延、市场的变化、和解协议的生效、破产程序的终结以及债务人重新控制其财产后的经营状况,都可能形成一种新的风险和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的经营价值高于闲置价值,闲置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破产财产的清算必须有价值损失。这是因为:非流通财产的实现只能通过部分价值转移(低于实际价值)来实现;另外,清算费用(物业维修费、管理费、清算手续费)不能补偿,只能从价格变动中扣除。闲置财产价值低于经营性财产价值的原因在于:1.闲置财产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能被消耗和转移,不能得到补偿;2.物业维护和启动维护费用增加;3.有形磨损(机械设备腐蚀)和无形磨损(过时设备或产品)造成的折旧;4.因营业中断而无法反映无形利益(如声誉、商标、技术、货源、客户关系等)。由此可见,债务人财产的闲置或清算必然导致其价值的丧失和资源的浪费,财产的继续经营可能使债权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这是债权人选择和解的真正动机和依据。我们还应当看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本原因,不是资产价值的贬值,而是经营状况的恶化,使其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无法清偿。既有债务人的主观因素,也有市场风险等债务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因此,我们不能将和解制度的功能理解为对债务人的宽容和理解。救助债务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减少债务积累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如果更多的债权人为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而陷入困境,和解制度将失去其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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