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的概念、适用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3-05-07 09:20:36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要约收购的概念是指收购方向被收购公司发布收购公告,而收购只有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确认后才能进行,这是各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向所有股东公开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所有合法发行的股份。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他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增持其股份,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应当规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超过收购股份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收购。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三、要约收购程序

1收购人自行解除收购计划的,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前,对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一视同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撤销收购计划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收购同一上市公司。如果收购方提出全面报价,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充分披露:(1)终止上市的风险;(2)终止上市后收购完成的时间;(3)剩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规定的接受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如果采用要约收购,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间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且不得超出要约的条件。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预受要约的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预受股股东的退股申请解除对预受股的临时托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先接受要约的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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