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证监会审议。(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二)中国证监会在收购人提交符合条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期限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要约和竞价要约的有效期(一)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约定的期限,竞价要约除外。(二)在要约接受期间,买受人不得撤销要约。(三)收购要约接受期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届满前,除竞争性报价外,买方不得变更投标报价。(四)有竞争性要约的,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自初始要约届满之日起未满规定期限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期限,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价要约的有效期,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延期追加相应数额的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留存。(五)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首次要约期满前的规定期限内发布收购要约提示性公告,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1)收购人发行同类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人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为收购同类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数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该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该股票价格是否被操纵、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禁止收购人以其他方式收购股份的,在收购期间,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越要约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一)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调查收购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和意向,分析要约条件,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二)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在要约收购完成前,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控制公司资产、对外投资、主营业务调整、担保和贷款,除继续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3)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不得辞职。
6。预接受要约是指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限内不能撤回要约之前,该意思表示不构成接受。(二)要约期限届满前,预受要约的股东不得撤回对要约的接受。(三)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预受的股份数量。(1)部分要约期限届满,作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的约定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接受的股份。预受股数超过预受股数的,收购人应当按照相同比例收购预受股数。(2)全面要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要约规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全部预受股份;未经中国证监会豁免发行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接受的全部股份。(三)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期限届满后的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收购报告,同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抄报证券交易所,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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