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水污染防治法》对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即水污染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或第三人要求赔偿。
环境污染损害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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