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有哪些基本义务
时间:2023-03-15 15:22:43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称为出卖人,买方称为买受人。

2.出卖人应当履行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买受人应当履行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出卖人有什么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的义务有:

1、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三、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怎么办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出卖人)违约的,买方(买受人)有权请求当事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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