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重点审查什么
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怎么走
1、检察官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值班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
2、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4、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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