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如何审查案件材料?
时间:2023-07-11 11:02:09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在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的,可以查阅材料。刑事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的辩护人要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可以查阅。

如果在检察院起诉阶段家属可以看卷吗

除了辩护人以外的,都不可以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上面这个法条特指第二个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卷宗查阅复制权;

3.不让辩护人以外的人查看、复制卷宗,是为了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有些被告人家属查阅卷宗后会想办法作伪证、打击报复证人等;

4.辩护人在复制卷宗后,能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原则上也是不被允许的。辩护律师应遵守有关的保密义务,有些需要保密的材料及内容不能向家属通报。但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曾经有河南省沁阳市律师将案卷复印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一审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二审改判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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