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内涵涵盖了丰富多样的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原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亦可称之为版权)、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专利权、品牌标记的专属使用权、重大科学研究发现的发现权以及实用新型的发明权等等诸多涉及到科技领域创造价值的成果所对应产生的权利类型。
我们可以将这些内容看作是基于发明创新、文化艺术以及商业运作等多方面成果的积累,进而依法产生出的不同权力形态的总称——知识产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种类的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这三者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同时,由于专利权与商标权都具备显著的商业性质,所以它们常被人们共同归纳为工业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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