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保全的期限到了,可以再保全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担保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申请截止日临近时,可继续申请财产保全,次数不限。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民法院不得冻结被执行人一年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得查封、扣押两年以上的动产,不得盖章没收不动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三年以上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办理查封、拘留、冻结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的未来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第三,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前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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