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需要进行回避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2、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与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环境鉴定、监测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哪些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3、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4、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5、对证据进行质证;
6、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7、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8、查阅案卷。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1、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2、依法举证;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4、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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